〔作者简介〕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章来源〕《法商研究》年第2期。
生物学的迅猛发展已经使人类逐渐掌握了生命的奥秘,并开始利用技术手段改写和创造生命。基因编辑技术对生命本身以及对人类社会的伦理价值和基本秩序带来的冲击显而易见,但法律的回应明显滞后。目前通行的风险规制模式将事实层面的风险与规范层面的伦理争议混为一谈,因而不利于发展出一套既鼓励创新又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规则体系。对于基因编辑所涉及的技术风险与伦理争议,应进行分类治理。对于前者,可以通过强化现有的专业化行政监管(科学行政模式)来加以控制;对于后者,则需要通过增加透明度、强化公众参与、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塑造、完善伦理审查等共识形成机制(民主行政模式)来进行规制。这种整合了科学与民主、客观评估与共识形成的分类治理模式更有助于将科学研究及技术应用引向造福于人类的目的。
基因编辑;生命宪制;技术风险;伦理争议;规制一、引言:基因编辑与生命宪制
“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是当下引起最广泛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