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邀请,哥本哈根大学法学院向文助理教授于年3月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展了关于“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制:基于跨学科视角的分析”的专题讲座。出席讲座的有张吉豫副教授、熊丙万助理教授、张文亮助理教授。
向教授首先介绍了几种运用于农业育种的生物技术:杂交育种技术、(异源)转基因技术、同源转基因技术以及基因编辑技术。
基因编辑技术开发的基因编辑生物是否属于转基因生物呢?
他指出,目前转基因生物的定义与监管的模式有两种:以技术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和以产品为基础的监管模式。
欧盟倾向于以技术为基础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模式。从欧盟第/18号指令第3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由于基因编辑技术未向受体基因组中插入外源基因,且科学界普遍认为基因编辑技术导致的点突变与自然突变无异,基因编辑技术开发的基因编辑生物似乎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转基因生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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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该条例早于基因编辑技术之前颁布,且从技术的角度看,欧盟关于这项技术是否使用到重组核酸分子仍存在争议,也就是说以技术为基础的定义和监管模式,难以界定基因编辑生物是否属于转基因生物;而从产品的角度看,基因编辑技术确实应属于第3条第1款中被排除的技术。
向教授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采用的是技术导向的立法模式,应考虑是否仍适应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
接着,结合转基因水稻Bt汕优63、华恢1号、及“朱燕翎诉雀巢公司转基因食品案”等案例,向文助理教授从安全评估、审批程序、标识管理、公众意识四个方面指出了我国目前转基因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安全评估程序繁复;审批程序延长;标识管理混乱、可行性低;公众对转基因的了解不够,公众意识趋向抵制转基因产品,等。从签署《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来,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愈加严格和审慎,技术研发的封闭式管理,环境释放的严格监管,有利于保障生物安全的同时,过度的安全监管也将严重影响生物技术和生物产业的发展。以转基因生物安全为核心的技术导向的法律规制已不完全适应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
最后,向教授认为,应当建立科学家与公众交流的桥梁,开展农业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的科学教育和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公众披露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决议和安全信息,通过建立公开听证会、案例讨论、公共论坛等风险交流平台,实现公众对生物技术决策、转基因生物商业化的知情参与,从而促进决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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