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少伟林斯韦中国商法学实证研究测评

作者简介: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林斯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

摘要:法学实证研究的测评普遍存在结论互相矛盾、忽略学科异质性的测评困境。该困境因测量失范而生,具体表现为概念先定、叙述方式杂糅。受柯林武德的历史哲学以及顾颉刚的“古史层累说”启发,商法学实证研究的测评应采取“先测量后定性再测量”新型路径,从材料、问题、方法三个层面测评年至年法学核心期刊的商法研究论文,归得商法学实证研究的现代定义,以助商法学实证研究共识的形成。测评结果表明,当前我国商法学实证研究广受经济学影响,并伴有管理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影子。商法学实证研究现实定义的形成有着深刻的机理,是由研究者知识结构缺陷的内因和核心期刊追逐热点的外因共同作用造成。未来,中国商法学实证研究应当面向更密切的学科互动、更恰当的学术评价体系以及本体意识的觉醒等三个维度。

关键词:实证研究述评方法方法革新商法学

本世纪初,苏力以富有文采的笔触断言“诠释法学”向“社科法学”的转型“也许正在发生”。此后十年间,不少学者尝试从不同的角度验证“正在发生”是否已发生,在此过程中,学者自觉或不自觉的采用统计方法,也身体力行成了社科法学的践行者。诸多“验证研究”部分或全部地证实或者证伪这一命题,但结论莫衷一是,甚至互相矛盾。

除验证结论的分歧之外,法律内部学科的异质性也往往为论者所忽视。大多数述评者更情愿运用大量的数字与图表描摹法学实证研究的远大图景,然而,实证研究与各部门法的关系正如同青霉素之于病患,每位病患的体质不同,甲之良药顷刻间便可变为乙之砒霜。有学者认识到该现象,研究发现,与法理、刑法高外部引证性相反的是,民法学呈现出“越来越内部的引证和封闭特性”,商法也显示出“低外部引证率”与“低平均引证数”的“双低”特征。但可惜的是,商法这一双低现象及其背后的形成机理并未引发更为深入的讨论。

上述困境或可称为“测评困境”,为了从困境中突围,我们从前人已经走过的路再出发:试图找寻某种更为准确的测评方法,将具有“双低”特征的商法学实证研究置于学术脉络之下再考察。这一目标注定了本文呈现出“双螺旋”式的行文主线:一条主线剖析测评困境的原因及相应对策——“磨好刀”;另一主线则试图采用一种更为准确的方法述评商法学实证研究——“砍好柴”。前者属于方法论层面,后者属于本体论层面,方法的探究是为了更好服务本体。同时,“测评困境”作为实证研究中普遍存在的“测不准”一种典型情况,对其进行剖析研究何尝不是对法学实证研究进行反思评述?在这一点上,两条主线实质上相互融通、相辅相成。

一、法学实证研究测评方法的失范与新方法的确立

如上所述,目之所及,单纯针对商法学实证展开的测评少之又少,多数实证研究测评为求“面面俱到”,强将商法学实证研究“拉郎配”,因此要单独找寻商法学实证的测评进行分析颇为不易,好在即便测评对象不同,测评方法是相通的,由此反映的测评问题亦是相同的,既有实证研究测量方法失范体现为概念先定、叙述方式杂糅、共识意识的缺位两方面,如不解决上述两问题,可以预见的是,商法学实证研究的述评注定会重蹈覆辙。

(一)概念先定

我国法学实证研究考察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主题、篇名和关键词搜索,即通过限定时间年份、刊物等,在中国知网(CNKI)等数据库中按“实证”或“实证、定量”等字样进行搜索,并就所得数据统计结果进行评述;第二种是引证搜索统计,即通过中国知网等数据库统计核心期刊论文的注释,计算法学外学科的“外部引证率”;第三种是选定特定时间阶段的刊物,采取逐篇阅读法,判断是否采用定性或者定量的方法。

上述三种方法有着共同的假设前提——即在作者心中有着符合作者定义的“法学实证研究”的模型,因此,与其说是考察法学实证主义在中国的现状,不如说是按照作者定义的概念预设去考察法学实证研究。事实上,“法学实证研究”并非业已形成共识的概念,该概念具有不同的称谓,比如,法社会学、社科法学、法律实证分析等。这些不同的称谓所指向之处并非全然同一,甚至在很大程度上相互排斥。例如,有学者认为:“社会学方法又称‘实证科学的研究方法’,由自然科学移植而来”;而有学者则认为;“社科法学则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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